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洋口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第一条  在洋口港临港工业区内投资兴业,享受省级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。

第二条  对于投资额度大、投资强度高、投资税赋高、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,可以采取个案的方法商定更为优惠的政策。

第三条  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,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项目,给予建设环节规费减免政策扶持。其生产性基建部分,全额减免建设环节的政府性规费;非生产性基建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,占建筑面积10%以内的,减半征收建设环节的政府性规费。

第四条  凡新办工业项目,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,三年内免征收地方性基金、规费。

第五条  中介性、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,进区企业办理房产、土地、资产抵押进行价格评估时,其评估收费规定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%收取,登记费(鉴证费)减半征收,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为三年。属同一企业同类性质的,在评估有效期内,因转贷等融资需要,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项目,只收登记费(鉴证费),不再收取评估费。

第六条  在临港工业区内投资生产型企业的,其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,并以不低于江苏省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出让供地。注册资本在1000-3000万美元(含内资折算),每亩注册资本达到10-20万美元,并且开展前期工作的工业项目,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开工的,注册资本全部到账后,经有关部门确认,由县财政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进行前期工作奖励;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、每亩注册资本超过20万美元的生产性项目,由县财政给予更大力度的前期工作奖励。

第七条  在洋口港投资开发基础设施和资源性项目(包括但不限于码头、物流园区、造地、管廊桥等),洋口港开发区将从优转让其开发权和经营权。

第八条  本政策由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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